即“四道提刑按察司”。
官名。西晋末王濬置。《晋书·邵续传》:“时天下渐乱,(邵)续去具还家,纠合亡命,得数百人。王濬假续绥集将军,乐陵太守,屯厌次。”
见“十壮将军”。官名。南朝梁代设此将军,为十二班。见《隋书·百官上》。
官署名。宋仁宗景祐元年(1034),改河南府(今河南洛阳)学置,设分司官。后南京(今河南商丘)、北京(今河北大名)亦置国子监。徽宗崇宁四年(1105),罢三京国子监官,各置司业一员。
官名。见“司宰寺”。
官名。东汉末为镇压黄巾起义置。统兵,朱儁自右中郎将迁此。见《后汉书·朱儁传》。官名,东汉末年置,朱儁因镇压黄巾起义“有功”而被封此官。《后汉书·朱儁传》:“(皇甫)嵩乃上言其状,而以功归儁,于是进封西
又称九卿会审。明清司法制度。遇大案、要案及难决之案,三法司会审仍不决,便会同吏、户、礼、兵、工五部长官,通政使司通政使共同审理。
官署名。元朝置。秩从一品,仁宗皇庆元年(1312)由和林等处行中书省改置,省治和宁,辖和宁路、称海宣慰司及镇戍、屯田、造作、仓廪、驿站等机构,辖境包括今蒙古人民共和国、内蒙古部分地区及苏联西伯利亚地区
辽朝地方行政建制,有府一级机构,除五京留守司所在地之府外,黄龙府、兴中府地位又略高于其他府,称南面大蕃府。
清朝纂修皇帝起居注之机构,又称“起居注衙门”。隶翰林院。康熙九年(1670)设。五十七年裁,以其事归内阁。雍正元年(1723)复旧。额设日讲起居注官,满十人、汉十二人,翰林院掌院学士和詹事府詹事照例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