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名。西魏恭帝三年(556)置,北周沿置。春官府外史下大夫属官,员二人,掌缀国录,下设著作中士以佐其职。正三命。隋文帝开皇元年(581)罢。官名。北周置著作上士二人、中士四人、掌缀国录。见《通典·职官
勋官号。唐高祖武德七年(624) 改上开府仪同三司置,八转勋官,比正四品。宋朝置为第五阶勋官,秩正四品。金朝为第五阶勋官,正四品。元朝为第五阶勋官,正三品,只用于封赠。明朝置为第五阶武勋,正三品,再考
官署名。北齐、隋初置。参见“黄藏令”。
官署名。民国置,设在国民政府所在地,为全国最高审判机关。其审理为:1、不服高等法院及其分院第一审判决之刑事诉讼案件及第二审判决之民事诉讼案件;2、不服高等法院及其分院裁定而上告案件;3、非
诸候嫁女时陪嫁的侍臣。《史记·殷本纪》:“阿衡欲奸汤而无由,乃为有莘氏媵臣。” 《史记·秦本纪》:“吾媵臣百里奚在焉,请以五羖羊皮赎之。”
杂职掌名。隋唐时市有东西南北四壁,沿壁设店肆,分成若干行。市帅掌分行检查,故在《唐会要》卷八十六“市”条称市帅为市师或辟师,在《唐户籍簿丛辑》(载《食货》半月刊)中又称之为市壁师。参见“都督府市帅”、
清代内阁内部机构。又称汉本房或翻译房。掌收发通本,按定限照题本“贴黄”(提要)翻成满文,交满本房缮写,接原本之后;凡上谕、碑文、册宝、祝版等应译为满文者由本房翻译,交满本房缮写。设侍读学士四人,满、汉
官名。西魏,北周秋官府刑部中大夫属官,正二命。
突厥官名。《新唐书·突厥传上》: “ (骨咄禄)乃自立为可汗,以弟默啜为杀,咄悉匐为叶护。”
官名。明初户部所属北京清吏司及刑部所属北京清吏司均置,各一人,正五品,掌本司事,永乐十八年(1420)随清吏司并罢。